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及自动化学院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依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充分发挥控制与地学两个学科具有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以及两个学科的交叉优势,通过将自动化技术与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制造业等有机结合,强化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在解决国家资源和智能制造等重大战略问题中的作用,建立在信息领域与地学领域国内外知名、特色鲜明、不可替代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面开放”的运行与管理模式,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有效管理机制,实行技术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工程中心面向全国及湖北省相关单位(企业、研究所、高校)开放,充分利用学校的地质科研联盟单位合作共同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和高级人才培养。
第五条 工程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设技术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3名。设综合管理部、开放服务部、工程技术研发部、成果转化推广部。
第六条 工程中心设立开放基金项目,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须遵守以下几点:
(一)获得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的,必须完成预定的科研任务,并递交中期考核报告和结题报告。
(二)工程中心人员个人短期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计划应围绕工程中心的主攻目标。三个月以上长期出国(境)者,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工程中心综合管理部报备。
(三)工程中心人员在长期出国(境)前应办理暂时离室手续,妥善安排和交接在工程中心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国(境)外期间,应与工程中心保持联系。
(四)工程中心人员出访或参加学术会议一个月内向工程中心综合管理部提交相关出访信息及材料,如活动报告、会议照片等存档。
(五)工程中心人员的学术交流费原则上由邀请方支付、或从本人科研经费中开支。如需由工程中心支付,应本人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工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工程中心主任审批。
(六)工程中心学术活动经费优先资助大会特邀报告、大会发言。学术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出访或参会者必须在工程中心介绍活动情况。拒绝情况介绍者,工程中心在本年度内不再给予外出学术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 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人员管理办法、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等),加强工程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程中心人员每年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专利成果等,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将论文电子档和复印件上交至工程中心综合管理部,以便进行成果统计。
第九条 工程中心人员(包括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单位署名应标注工程中心的正式名称,中文为“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Intelligent Technology for Geo-Explo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十条 已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应认真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年度报告》,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报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报送教育部,并在依托高等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验收的工程中心可自愿报送。根据教育部以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要求,开展运行情况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如有抵触,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