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程中心固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及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二条 固定人员是工程中心的核心成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围绕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级项目、省部委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各类纵向、横向研究课题,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争取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

第三条 工程中心固定人员应积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及留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工程中心固定人员应积极配合每年年底成果收集工作。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原件者视为自动放弃论文成果奖励。

第五条 对于科研工作进展达不到工程中心平均水平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工程中心固定人员情况者(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固定人员的资格。


第二章 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流动人员主要包括:讲座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高级访问学者、工程中心开放课题项目负责人、博士流动站工作人员(博士后)。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流动人员应阅读工程中心的简介、管理规章制度、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了解工程中心的性质、研究方向及其它管理细则。

第八条 流动人员应遵守工程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若违反,经劝阻无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工程中心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员应积极参加工程中心的学术活动,爱护公共仪器设备。如因违法工作规则而造成仪器设备等的损坏,须按照《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酌情赔偿损失。

第十条 流动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应征得技术方向负责人或项目合作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流动人员应积极配合每年年底成果收集工作,并将成果编入工程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在工程中心技术活动中汇报研究情况。

第三章 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为加强工程中心研究生的管理,保障在读研究生有稳定的科研环境,得到完整的基础科研训练,以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根据工程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管理办法的补充,有矛盾、冲突的部分,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凡是工程中心固定研究人员指导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都属于工程中心在读研究生,属于本条例的规范对象。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教学安排和相关事项由自动化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和学生办公室代为管理。工程中心全体研究生应按规定完成相关课程,修满学分。日常研究工作的管理由工程中心负责,工作和学习地点服从工程中心安排,作息时间须遵守工程中心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生享有对工程中心研究生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有对工程中心配备的办公条件和设备(如计算机、工作间等)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研究生进入工程中心后必须按分配的工作间及位置对号入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动。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爱护工程中心的公共财物、仪器和办公设备,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照价或加倍赔偿。工程中心有权终止其对工程中心仪器和办公条件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研究生来工程中心应办理相关的报到手续,分属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学前教育。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讲究社会公德,讲究卫生。每天早、晚及时、彻底打扫好自己工作间卫生,整理好书桌。做到工作间内整齐、洁净、规范、合理。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楼道内泼水、抽烟。严禁乱写乱画和张贴。不得向楼外乱扔垃圾、杂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楼道内大声喧哗、打闹、追逐。不在实验室内吃东西、喝酒、打牌等,不乱拿别人财物。注意防火、防盗。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网线,严禁使用电热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和点蜡烛等。一经发现,没收违规电器,处以罚款,并给予相应处分。未达到规定温度,严禁使用空调。随手关闭水龙头,便后要冲洗厕所。

第二十二条 门禁系统IC卡一人一张,不私自借用、盗用、涂改、伪造、交换等。若发生上述情况,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工程中心损失的,由该研究生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严禁研究生在工程中心留宿。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实验室主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必须每年做文献综述或工作进展报告至少两次,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工程中心考勤制度,因故缺勤必须向导师请假。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有关规则执行,未达到要求者导师将不能同意其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前一个月,应把研制的软件、相关实验数据和文档备份上交给导师,并将毕业论文及答辩资料交工程中心学术秘书存档一份。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将工作间内的个人物品及时清理、上交办公室钥匙,门禁卡和所租借的其他公共物品后,经工程中心分属实验室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离开。


发表时间:2021-01-06点击:编辑:陆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