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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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及自动化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工程中心人员执行工程中心任务,或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形成前款规定的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在完成工程中心承担的政府项目或资助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二)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工程中心承担的项目或工程中心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工程中心在籍学生、博士后及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四)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五)工程中心人员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工程中心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工程中心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它应属于工程中心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工程中心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四)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第五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科研项目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项目研究人员须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预防泄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中心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保护制度、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宣传有关法律与政策,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工程中心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工程中心师生员工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之前,不得进行发表有关论文、参加展览等可能导致工程中心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九条 师生员工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毕业、肄业时,应将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工作时获得的全部成果交还工程中心,不得带离工程中心,不得自行复制,不得侵犯工程中心权益。

第十条 师生员工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相关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工程中心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成果完成两年内,未经工程中心同意,享有著作权的师生员工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工程中心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成果。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由主要发明创造人提出申请,经发明创造人所在部门初审同意,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相关机构审定。

第十二条 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如进行转移转化,应事先确定所有权。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或主要发明人提交相关的技术说明、技术图纸、适用领域、权利边界和权利要求等完整资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独享所有权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工程中心与外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档案资料,由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相关的保密知识产权。申请密级或保密知识产权的,由学校归口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法理和公平、平等、合理、有偿的原则,统筹兼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权益保障,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利益分配等内容做出约定。

在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等科学研究项目时,针对工程中心接受其它单位委托、工程中心与其它单位合作、工程中心委托校外单位协作等不同情况,制定项目合同(协议)时需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具体的约定。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派遣出国(境)以及派遣到国内其它单位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留学生等在国内外完成的智力成果,以及在校期间已进行有关研究但在校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智力成果,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原则上工程中心应为知识产权独占单位。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结余经费等经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支持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扩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取得中介服务费或股权等回报。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工程中心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不得私自将工程中心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给他人使用。

在兼职及离岗创业等活动中,工程中心各类人员应当维护工程中心的知识产权。未经工程中心同意,不得将工程中心的知识产权提供或转让给兼职或离岗创业等单位使用。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工程中心知识产权损失的,或者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委托(合作)单位追究工程中心责任的,工程中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相关行为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相抵触或有未提及之处,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21-01-06点击:编辑:陆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