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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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升仪器设备资源的 配置能力和使用效益,有效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会服务和国际合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 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教育 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 20179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 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和《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地大发〔202318 号)等相关 法规及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指对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和处置 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仪器设备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 使 ,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 率、利用率,切实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使用人三 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资产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 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学 院主要负责人构成,主要负责研究、论证、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及绩效改革等相关 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设备(不含车辆)及存货等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建立并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牵头组建咨询专家库,在组织实施仪器设备预算、 购置、使用、处置的申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作 用,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报批报备手 续。

(三)负责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办理或审核新 增资产的验收、入库手续;实施仪器设备动态管理,准确掌握仪器设备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实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负责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规范管理,推动建立仪器 设备共享共用机制,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制定仪器设备绩 效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统一部署,开展仪器设 备的清查盘点、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损失 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仪器设备的 日常统计和分析;按照上级和学校要求报送仪器设备的相关统 计信息和资产情况报告,并对提供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 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按归口管理职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完成 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负责其他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工 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和保管单位, 对占用、保管的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负责。各二级单 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制定 本单位仪器设备配置、使用、保管、安全、盘点和责任追究等管 理的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并 落实分管领导、管理员和领用人等各岗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 责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预算申报、购置、验收入库、维护 保管、常规检查等日常管理。

(三)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簿,按规定进行账簿、标签和 实物的具体管理。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离岗人员的仪器设备移 交,并及时更新和维护变动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做到账账、账 卡、账实相符。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完善相 关资产资料。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清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追究相关主体的 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

(五)统筹调配本单位仪器设备,防止仪器设备损失和浪费, 不断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对闲置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 在本单位内部或学校盘活使用;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

(六)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的监督、指导,配合完成拟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申报、 处置工作,配合进行相关资产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向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人对领用、保管的仪器设备进行直接管理, 负有以下直接管理责任:


一)遵守学校和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规 程合理使用、管理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能,不得闲置 浪费或公物私用。仪器设备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 的,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理或向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定期进行仪器设备账实核对。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损 毁、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对所在单位认 定的属于本人责任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失,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三)在离岗时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九条  凡能够独立使用、使用期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 1000 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仪器设备(车辆除外),均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其中,单台 (套)价值 40 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大 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参加教育部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单台 (套)价值 50 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参加科技部 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第三章  配置与论证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 需要,遵循仪器设备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仪器设备存 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由使用单位或规划部门提出配置建议方案,经学校相关职能部 门按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因公共教学服务需求而配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相关归口管 理部门根据教学需求以及教学场所建设计划、功能定位、学生 数量、资金安排等情况进行论证配置。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配置应尽量避免重复购置、积极 推动开放共享。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以资 源共享为目标,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形成仪器设备机组群,提 高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行政通用办公设备配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列入《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资产品 目内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未列入配置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 通用办公设备,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当年配置计划需在前一年度向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仪器设备配置数 量、功能应当与本单位职能及人数相匹配,优先通过调剂方式 解决。配置仪器设备需履行预算管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专门的申购论 证程序,具体规定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 论证实施细则》。


              第四章  购置、验收、使用与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由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填 报相关材料,经经费负责人及财务、设备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 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仪器设备采购项 目,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有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金额未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统一 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的有关管理办法, 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归口 管理职责,实施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 收。特殊管制仪器设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实物验收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确保设备品名、 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一致,且设备完好。实物验收中如发现有 缺件、损坏或质量不合格、技术资料不全等问题,应及时与供货 单位联系完成补件、修理或退换工作。

第二十条  实物验收后,应及时开展技术验收。大型仪器 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验收; 自制仪器设备由项 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验收。合同总价达 5 万元(含)以上的其他 仪器设备,由采购(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应对仪 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或设 计)要求。技术验收完成后,使用人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在学校资产管 理系统中完成入库手续形成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采购单位应落实使用 人员、存放场地、管理团队等前期准备工作。仪器设备投入使用 时,应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新购入仪器设备时应配套相应的安全防护部件和设施。使用单位要保证安全防护相关部件和设 施运行正常,严禁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制定仪器设备操 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确 保仪器设备完好。建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培训准入制度,严格 执行使用操作规程。加强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确保完好率,保 障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基本要 求,对大型仪器设备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成本核算和 全要素绩效评估,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考 核体系,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占用使用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 全、实验室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问题的,遵照相关管理 规定执行。若有危险废弃物产生,遵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租 出借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确定本单位仪器设备专门管理 人员,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地点 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资产信息变更。二级单位内部变动须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二级单位间变动须经双方单位资产分管 领导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离职、退休前,应移交名下 仪器设备,并完成相应的资产变动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移交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实行绩效考核。纳入学校大型 仪器设备管理的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具体规定见《中国地质 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未纳入学校大 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由使用单位组织。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达到处置条 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处置。仪器设备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 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等。仪器设备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报 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 或无维修价值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应及时申 请报废。使用人按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原值等情况准备相关报 废材料,经使用单位审核、汇总后提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 审核。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待报废仪器设备申请,由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务会审批,根据校务会 决议,相关归口部门进行报废仪器设备账务和实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 物安全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领用人在使用和处置时应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对国家要 求报废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相关审 批报备手续,按要求进行处置后再申请报废。

第三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期内( 一般为三年)的免税进口 仪器设备,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如发生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等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的。

(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 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 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4.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损坏。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明 或申请后,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赔偿;除客观 原因以外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进行经济赔偿,仪器设备赔付额 不低于折旧后的净值金额和其资产原值 5%的较高值。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25-05-25点击:编辑:陆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