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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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种分析仪器、测试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由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宏观管理,并由分属研究室负责人实施具体管理。其它公用仪器设备由工程中心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工程中心工作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交出者要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数量,资料数量。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等。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工程中心科研秘书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六条 工程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型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原则上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工程中心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交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赔偿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损坏了工程中心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工程中心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仪器责任人共同承担,如因违法工作规则而造成仪器设备等的损坏,须酌情赔偿损失。如由研究生所致,研究生及其导师应分别赔偿损失的30%70%

(三)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仪器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维修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1000元以上,当事人只赔偿1000元,余额由仪器责任人支付,最高赔偿金额为1万元。

(四)仪器设备、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仪器责任人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五)工程中心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仪器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六)工程中心仪器设备在保证本室人员使用的前提下,对外进行有偿服务的需遵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七)各分属研究室,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发表时间:2021-01-06点击:编辑:陆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