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及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安全保卫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安全工作是建设与科学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关系到学校创建高水平一流大学的发展进程,关系到工程中心所有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安全、有序、环保的工作环境是所有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分属研究室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工程中心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实处,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四条 工程中心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管副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第五条 工程中心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中心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及时发布、传达与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制定工程中心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各个分属研究室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三)指导、督查及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工程中心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定期、不定期组织工程中心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和查处工程中心安全责任事故,做好安全工作的考核及评估等工作。
(六)做好其它安全工作事宜。
第六条 各分属研究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分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网络线路、风电设备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新进入本实验室相关师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改建、扩建、新建及装修实验室时须严格按照学校规范进行改造,注重配套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突出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严防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备校相关职能部门,待验收完毕后才可使用。
(七)具体负责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条 每间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具体管理者是本房间和该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每日的安全巡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室用房学习、工作的相关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环保等的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四)做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八条 在各个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实验理论,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中心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学校各级安全负责人和管理责任人等做好工程中心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中心安全。
第九条 各分属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尤其是24小时运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仪器设备不带病工作、能够完好安全运行。
第十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风电设备等,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响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实验操作过程有人在现场,有人在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备学校用电管理服务部门审批,并严防撕拉乱接电线,网线及设备用电超负荷运行等。
第十二条 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汇报和检修,做好维保记录。对服役实验已到报废年限,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对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工程中心内严禁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同时报备至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
第十九条 空调、计算机、机械臂等实验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具有潜在安全防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等因素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电气报警设施、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配备必要的实验防护用品,加强工程中心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相关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中心改建、扩建、新建、装修以及搬迁过程,应保管好工程中心原有安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丢弃,并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属实验室必须明确每间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学校各级督查和联系。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属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在实验室内住宿以及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各分属实验室成员必须严格管理个人门禁卡,不得转借、转让。各分属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验室防盗装置。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者,应全面检查实验室的安全设施,确保实验室没有外人进入及其它闲杂人等。
第二十七条 要及时发现和整改工程中心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或一时无法解决须逐级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备,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推进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有效处置。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逐级向学校办公室,工程中心,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以及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中心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分属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实验室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球探测智能化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