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 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 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等国 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 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 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 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 理念,重点从安全责任体系、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分级分 类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应急保障体系、考核评 价及奖惩等六个方面构建实验室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各教学科研机构 (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责任:
(一)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 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 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 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 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审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提出指导或处理意见。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工作要求,起草和 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2.组织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3.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依托现代技术手段 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4.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督促落实高风 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6.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 受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
7.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 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五)学校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 配合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分别是:
1.学校办公室: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协 调各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工作。
2.本科生院、研究生院: 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 管理体系、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对归口管理涉及到实验的 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督促培养单位、导师加强学生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和处理。
3.科学技术发展院:对归口管理涉及到实验的项目组织开 展安全风险评估,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 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助 涉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人力资源部:做好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规划。根据实 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 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协助涉及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调查和处理。
5.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做好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的审核、 划拨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6.校园规划与基建处:做好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依法依 规对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进行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并和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7.安全保卫部: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与治安保卫保障。对 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为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8.后勤保障部:做好南望山校区实验室水电安全保障。负 责实验室所在楼宇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等公共 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9.未来城校区管理办公室:做好未来城校区实验室建筑安 全保障、消防安全保障、水电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
( 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 责任人。
(二)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 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的实验室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 实行闭环管理。
(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须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指定安全员,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危险源辨识与防控、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1.建立工作台账,做到痕迹化管理。建立本实验室危险源 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射线装置、特种设备、实验废弃物) 和危险源管理规范,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实验用生物、放射性物质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 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以及实验室日志、安全自查记录。
2.按规定程序购买化学品。化学品应通过学校化学品平台 购买;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 批准或备案后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 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 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 不得与易 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
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1 年,防盗等 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 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 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 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 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4.组织对本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 风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仪器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进行实验室环境卫生 整理;对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关实验操作的人员,要求 其具有操作资格证书;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安全信息 警示、实验指导书、标准操作规程(SOP)、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等,并监督执行。
5.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以教育部《高等学校 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标准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安全 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 必 须立即停止实验,在隐患排除前不得擅自恢复。组织落实安 全隐患的整改,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防 范措施, 同时向本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专项整改申请。
6.如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 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 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和制度, 出台规范性文件,重点从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分 级分类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和应急保障等方面加强实 验室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加强 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实行“实验室自查—二级单位巡查— 学校督查—多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安全 检查体系,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 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强化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 布档案和数据库, 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对重要 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 管理。采购和运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 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学校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办 法》,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学 校制定《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凡涉及重要危险 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规定》,加 强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强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 育、严格人员和实验项目的准入管理,完善实验室安全“培 训教育-考试考核-实验准入”工作体系,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 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 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三级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 急保障工作。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实 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分管安全和实验室校领导担任组长, 学校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部主 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管理与服务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参加 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保障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 全、响应及时、人员救治及时。
第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二级单位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如涉及人员伤害,及时联 系校医院及 120 急救。同时,根据《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机制》的要求,第一时间向学校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或 总值班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安全保卫部报告,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 奖惩机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 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 任事故、事件的, 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 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评奖评优,设 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十八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 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 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 有关部门。
(二)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 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 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 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四)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 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五)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 预案等情况。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 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 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问责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检 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等。涉嫌违纪违法 的,交由有关部门依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程序、构成责任 事故行为鉴定等,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以及教育部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技术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发〔2015〕42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