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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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 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 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修订)、《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 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 部发〔2021〕14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权利人或者权利人之一的 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包括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非 事业编和合同制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 以及在校学习的本科 生、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泛指具有创新性知识与技 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 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成果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 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一)技术开发。指其他单位委托学校进行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提供的服务, 以及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 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或者专利许可、转化后伴随的 专利技术二次开发等工作。

(二) 技术服务(含智库服务)。指学校作为技术拥有者为 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技术咨询(含智库服务)。指学校作为咨询方根据委 托方对某一技术课题的要求,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方提 供技术选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技术许可。指技术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 定范围、期限内, 向受许可方提供技术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 权和销售权。

(五)技术转让。指对可供转化的技术作价提供他人实施, 包括技术申请权或所有权转让。

(六)作价投资。指以技术作价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 业或作价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转移转化形式。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按照现有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及作价 投资按本办法执行。下文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均特指技术许可、 技术转让、作价投资三种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 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体制。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 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合署办公。

第六条  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学校校务会是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最高决策机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 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发展、组织实施和全流程管理。 科学技术发展院、人力资源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武汉中地大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图书档案与文 博部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科研、人事、财务与国有 资产、股权管理及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三章  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审批

第七条  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科 研人员应主动、及时披露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重要事项信息。学 院等其他二级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承担科技成果纳入 学校管理的监督责任。建立重大科技成果发布机制、科技成果 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第八条  对于应用类项目申请和立项时,科学技术发展院应督促申请者在项目申报中明确列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目 标、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成果转化的计划与目标等内容;应 用类项目结题(验收)时,科学技术发展院应及时督促成果完成 人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手续。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完成前须进行关联交 易声明,关联交易关系包括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在科技成果受 让方持股;担任受让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受让方;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 由发明人自行选择是否进行 资产评估。涉及关联交易或者以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让科技成 果的,须进行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以认定后的资产评估价格为 参考。

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资产评估的, 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 心推荐具备正规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相关评估费用从转让费中支付,可由学校先行垫付。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公开制度(法规规定 或合法约定不宜公示、公开的情形除外)。采用协议定价的科技 成果转化需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无异议后,办 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采用挂牌、拍卖方式定价的科技成果 转化需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代表学校与技术交易市场签 订委托协议,价格确定后签订转化合同,并履行合同内容。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及简介,项目资金情况,定价方式与拟交易价格,所有 权人及成果完成人,受让单位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关联交易 等情况。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受理实名、书面方式提出的公示 异议事宜。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及时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 关手续;有实质性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 情况后再确定是否交易。异议事项按异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交易金额进行分级审批,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对审批流程进行监管。成果转化情况定期在 校务会议通报。拟交易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或以许可方式 转化科技成果的, 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批;拟交易价 格在在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由知识产权与技 术转移中心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拟交易价格在 500 万元及 以上的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提请校务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向境外转化科技成果的, 以及涉及国家安 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事宜由知识产权与技术 转移中心办理,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参股企业的由资产经营公 司与成果完成人核定无形资产作价投资股权后,再到知识产权 与技术转移中心办理后续流程。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属 于学校的权益, 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权益进行会计确认,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责任。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成果完成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经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字同意,二级单位 审核后报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

(二)公示。根据第十一条执行。

(三)分级审批。根据第十二条执行。

对于学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共有的科技成果,须在转化之 前签订协议,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 内容。

(四)合同签订执行。

(五)备案。科技成果的许可和转让、作价投资分别由知识 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经营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许可、转让科技成果收入扣除知识产权申请、评估费、税费、专家咨询费、中介服务 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对于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取得的净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按 90%归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5%归学校所有;对于科技成果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净收益,分配比例原则 上按 85%归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10%归学校 所有。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85%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15%由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 司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成果完成人的股权由团队成员代表持有(有限合伙等方式) 或成员自行持有,各成员持股比例自行协商,但须通过书面协 议约定并在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存档备案。资产经营 公司所持股份取得红利或股权出售取得变现收入,作为学校投 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收益上缴学校后,由领导小组逐项确定相关收益的校内分配方案。对于重大的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货币资金收益,成果完成人享有的部分可以通过学校酬金管理方式发放,也可按照 横向科研经费立项使用,并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 理,但酬金发放不低于净收益的 50%。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享受 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获得授权 3 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转化实施的 专利,学校授权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与发明人明确转让意 向与价格,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开展推广运营,原则上转化价格 不低于学校用于该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等。

第十九条  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出资维持的专利等职 务科技成果, 由学校授权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统一评价、收储。成果完成人签署《放弃职务科技成果维护义务及收益主 张权利承诺书》,并配合学校完成专利的转化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校全日制学生利用学校的科 技成果创新创业。在不改变成果所有权的前提下,经该成果全 体完成人同意,可通过无偿许可方式, 向学生创业企业授权使 用科技成果。授权期间到期后,企业可与学校签署许可、转让合 同或作价投资协议后继续实施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条  对担任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 成果持有人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并 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其在 成果创造、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拟分配奖励情况、在奖 励中的占比情况。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受理、处理公示异 议。需要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 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 政策中,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技术经纪人队伍、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平台等,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可自主择优选择专门从事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社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其协助学校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分析及委托开展 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受托机构可根据协议约定和实际促成的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取得 15%以内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学院等二级单位于年底前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报告科技 成果转化重大事项,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在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依法按照规章 制度,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流程开展工作,在没有牟取非 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 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转化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完善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 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 使用、转让、转化或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政策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缴相关收益。情节严重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 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发明人过错造成的纠纷, 由发明人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科研任务(项目、课题) 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 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违反此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校规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师生不得违反规定或约定,披露或泄露权利 人的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其他机构或人 员无权允许他人使用相关技术。违反此规定的机构或人员,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 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科技成 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发〔2019〕56 号)同时废 止。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25-05-27点击:编辑:陆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