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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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 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地在科学研究和 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地是指学校按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 求建立的跨学科、跨院系、跨学校、跨单位的,从事科技创新 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省部、学校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 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协同创新中心、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智库等。

第三条  根据建设主体不同,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划分为以 下类型:

1.批建科技创新基地: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行政部门等 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学校根据批复单位不同, 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和地市 级科技创新基地。

2. 自建科技创新基地: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 分为校级科技创新基地与院级科技创新基地。

3.参建科技创新基地:学校作为参建单位与地方政府、国 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及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是科技创新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 自建科技创 新基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高等研究院负责学校实体化运行 的国家级以及教育部批复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 跨学科科技创新基地的谋划。

第五条  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建 设与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归高等研究院统筹;校内相关二级单 位是其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为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科技创 新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科技创新基地日常运行管理等 工作。


第三章  建立流程与条件

第六条  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流程:

1.批建科技创新基地

由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提 出申请,并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审核推荐, 最终以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2. 自建科技创新基地

申请校级科技创新基地,二级单位需提交《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科技创新基地组建申请书》(见附件 1),经校务会议审批,学校发文组建。申请院级科技创新基地,二级单位需提 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创新基地组建申请书》,经院党 政联席会审批,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3.参建科技创新基地

由二级单位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参建科技创新基 地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2)、参建协议初稿、申报书,国家级 报校务会审批,省部级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 审批确定。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基地整合相关科技资源,积极申报更高 层次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七条  组建科技创新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学校发展目标,具有明确的研 究方向,具备承担国家、行业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所提组建 方案切实可行。

2.科技创新基地涉及的学科应具备一定优势,能够汇聚校 内相关领域的科技资源,能为学校的科研与学科发展提供有力 支撑。

3.围绕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目标,能够组建一支年龄层次、 专业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具有满足科技创新基地正常运行、 开展研究所必需的设备和场地;建立明确规范的科技创新基地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组建校级科技创新基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创新基地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 10 ,其中具

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45 岁以下青年教师不低于 60%。

2.在所申请研究领域, 固定研究人员近 3 年实到科研经 费原则上理工科不低于 300 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 100 万 元。

第九条  参建科技创新基地原则上至少满足 1 项下述条件:

1.与企业合作共建须实际开展科技合作,近 3 年实到科研 经费原则上理工科类不低于 300 万元;人文社科类原则上不低 100 万元,并且保证有持续性的资金投入。

2.与参建单位联合申报立项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联合申 报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3.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参建单位共建的科技创新基 地,应符合学校发展布局,对提升学校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显 著作用。在已签订的校级层面合作协议中包含共建相关科技创 新基地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批建科技创新基地,应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 相关申报要求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学 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高级职称人员担 任,任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两届。批建类科技创新基地主任以 相关部委批复为准,自建类校级科技创新基地主任以校务会议通过认定为准。

科技创新基地主任在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验收评估后,如因科技创新基地发展需要,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由科 技创新基地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相关部委 审批;省部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务会 议通过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校级科技创新基地由二级单 位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院 级科技创新基地由科技创新基地或二级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单 位党政联席会通过,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第十二条  校级及以上自建科技创新基地应组建学术委 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议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 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委员会成员应由国内外高校、 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知名学者组成,校外人员不低于 50%, 批建科技创新基地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自建科技创新基 地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备案。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原则 上每年应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第十三条  批建科技创新基地所属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 等成果应按照主管单位要求标注。参建科技创新基地按照共建 协议来标注。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科技创新基地不得擅自在校外建立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协议、备忘录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盈利性活动以 及其它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违者后果自负并追究科技创新基地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批建科技创新基地还须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批建科技创新基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 要求组织年度考核和年报填报,其它科技创新基地必须在学校 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成果资料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 核。

年度考核合格的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由学校专项基金给予 稳定支持,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照主管单位或学校要求予以处置。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校级、院级科技创新基地予以撤销。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批建科技创新基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命名, 自建科技创新基地应规范命名方式。校级科技创新基 地统一命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工程中心) Laboratory/Technology Center of ***,CUG);院级科技创 新基地统一命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院实验室(工 程中心)(Laboratory/Technology Center of ***,学院,CUG)。 侧重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实验室,侧 重应用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工程中心。批建科技创新基地更换名称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自建科技创 新基地更换名称应由科技创新基地或二级单位提出,由科学技 术发展院审核后, 报学校校务会审批。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冠以“中 国地质大学(武汉)”设立科技创新基地,如有违反,学校将 依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 学(武汉)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字〔2006〕 49 号)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 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最终解释。


发表时间:2025-05-27点击:编辑:陆承达